一、地塊基本情況
樂清市大荊鎮小城市主城區和水漲片區01-05-51地塊位于樂清市大荊鎮原肖包周工業區,東接炮臺山,南臨規劃東風路,西至環城二路及東林溪,北鄰規劃寶蓮路,占地面積45789m2(約68.68畝)。調查地塊歷史上主要為工業企業、農田、池塘及道路區域。工業企業區域有樂清市神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樂清市永豐耐磨金屬設備廠、樂清市大荊澳強機械廠、樂清市大荊管道鑄造廠、中信管件工貿公司、樂清市大眾機械廠、樂清市環球樹膠制品有限公司、樂清市華利鋸割設備廠、樂清市科星機床制造有限公司、樂清市雁蕩金氏鋸業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樂清市雁蕩山汽車配件廠、樂清市繁星圣誕禮品廠、樂清市光學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溫州市眾鑫密封件廠、樂清市雁東五金電鍍廠臨時廠房。2017年工業企業區域企業陸續拆除后為空地。2021年10月至今工業企業區域中部及西側開始堆放沙土;農田池塘及道路區域無明顯變化。
根據《樂清市大荊鎮小城市主城區和水漲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2021年),樂清市大荊鎮小城市主城區和水漲片區01-05-51地塊用地性質規劃為住宅用地(R21),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同時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2020〕51號)中的居住用地(07)。
根據現場踏勘、資料收集與人員訪談,調查地塊內需重點關注的特征污染物為六價鉻、總鉻、銅、鎳、鉛、砷、鎘、汞、鋅、錫、銻、氰化物、甲苯、多環芳烴類、苯并[a]芘、有機農藥類、鄰苯二甲酸酯類和石油烴(C10-C40)。
二、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
樂清市大荊鎮小城市主城區和水漲片區01-05-51地塊內設置了26個土壤點位,采樣深度6.0m,共采集234個土壤樣品,送檢104個土壤樣品、12個土壤現場平行樣。同時送檢堆土樣品7個(含1個現場平行樣品)和3個底泥樣品(含1個平行樣)。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塊內土壤、堆土和底泥樣品共檢測72項指標,包括pH、《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包括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VOCs27項、SVOCs11項)、總鉻、鋅、錫、銻、氰化物、石油烴(C10-C40)、有機農藥類14項,鄰苯二甲酸酯類6項。
在地塊內設置8口地下水井,送檢8個地下水樣品、2個地下水現場平行樣品;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塊內地下水共檢測74項指標,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包括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VOCs27項、SVOCs11項)、總鉻、鋅、錫、銻、氰化物、石油烴(C10-C40)、有機農藥類14項、鄰苯二甲酸酯類6項、一般化學指標3項(pH、氨氮、高錳酸鹽指數)。
在地塊內共采集2個地表水樣品,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表水共檢測68項指標,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包括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VOCs27項、SVOCs11項)、總鉻、鋅、錫、銻、氰化物、石油烴(C10-C40)、有機農藥類14項、一般化學指標3項(pH、氨氮、高錳酸鹽指數)。
三、地塊土壤、堆土和底泥監測結果
地塊內土壤除pH值和含水率外,共檢出15項指標,包括銅、總鉻、鎳、鋅、銻、鉛、鎘、砷、汞、錫、石油烴(C10-C40)、氯甲烷、萘、?、苯并(a)芘;VOCs(除氯甲烷外)、SVOCs(除萘、?、苯并(a)芘外)、有機農藥類和鄰苯二甲酸酯類指標未檢出。
地塊內堆土除pH值和水分外,共檢出13項指標,包括銅、總鉻、鎳、鋅、銻、鉛、鎘、砷、汞、錫、石油烴(C10-C40)、萘、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SVOCs(除萘外)、鄰苯二甲酸酯類(除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外)、VOCs和有機農藥類指標未檢出。
地塊內底泥除pH值和水分外,共檢出11項指標,包括銅、總鉻、鎳、鋅、銻、鉛、鎘、砷、汞、錫、石油烴(C10-C40);VOCs、SVOCs、有機農藥類和鄰苯二甲酸酯類指標未檢出。
調查地塊土壤、堆土和底泥各檢測指標檢出值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指標總鉻、鋅、錫、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檢出濃度低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篩選值。
四、地塊地下水監測結果
地塊地下水共檢出指標10項,包含pH、氨氮、高錳酸鹽指數、銅、鎳、鋅、銻、汞、石油烴(C10-C40)和萘。
調查地塊地下水樣品中指標pH、氨氮、高錳酸鹽指數、銅、鎳、鋅、銻、汞和萘的檢出濃度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Ⅳ類限值。地下水樣品中石油烴(C10-C40)的檢出濃度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五、地塊地表水監測結果
地塊地表水共檢出指標6項,包含pH、氨氮、高錳酸鹽指數、銅、銻、石油烴(C10-C40)。
調查地塊地表水各檢測指標檢出值均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III類標準;地表水樣品中石油烴(C10-C40)的檢出濃度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六、調查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浙環發〔2021〕21號)與《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溫環發〔2022〕19號),本調查地塊于2019年1月1日后從工業地塊、農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屬于甲類地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過對樂清市大荊鎮小城市主城區和水漲片區01-05-51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分析可知:
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樂清市大荊鎮小城市主城區和水漲片區01-05-51地塊土壤檢出指標濃度未超過建設用地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與《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的要求,樂清市大荊鎮小城市主城區和水漲片區01-05-51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下步可作為住宅用地(R21)開發利用。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