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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龍灣區海濱片YB-bb06-010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時間:2023-07-04 | 點擊:1395次
一、地塊基本情況
溫州市龍灣區海濱片YB-bb06-010地塊位于溫州市龍灣區海濱街道,東接教場河,南臨甌海大道,西至海濱片YB-bb06-007地塊,北鄰城西南路和寧村城河,占地面積7824m2(約11.736畝)。調查地塊歷史上主要為工業企業、農田和河道。1996-2017年期間浙江浩騰鋼結構有限公司、溫州市兆晟鞋材有限公司、溫州市亞太氣體有限公司、溫州力暢不銹鋼有限公司、浙江南華鋼管制造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制鞋作坊、不銹鋼管加工作坊等企業進駐本地塊,行業類型為不銹鋼酸洗、壓延加工、鞋業制造和批發業等;不銹鋼管加工企業生產過程涉及酸洗等工段易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2015年工業企業區域陸續開始拆遷形成空地,用作社會停車場;2020年11月-2021年12月由于地塊東側教場河河流改道整治工程的施工建設,地塊河道區域填為空地,農田及停車場區域荒廢至今。
海濱片YB-bb06-010地塊工業企業區域范圍曾規劃隸屬海濱單元YB-bb06-007地塊,根據《溫州市龍灣區海濱單元YB-bb06-007地塊場地環境初步調查報告》(2019年),在第一類用地性質下,西側鄰近海濱片YB-bb06-010地塊的土壤存在重金屬鎳的污染。根據《溫州市龍灣區海濱片YB-bb06-007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2020年),紅線范圍調整后海濱片YB-bb06-010地塊用地性質規劃為公園綠地(G1)。
根據現場踏勘、資料收集與人員訪談,調查地塊內需重點關注的特征污染物為砷、鎘、鉛、銅、汞、總鉻、鎳、鋅、氟化物、甲苯、二甲苯、有機農藥類(GB36600-2018中14項農藥指標)和石油烴(C10-C40)。
二、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
溫州市龍灣區海濱片YB-bb06-010地塊內設置了12個土壤點位,采樣深度6.0m,共采集108個土壤樣品,送檢49個土壤樣品、5個土壤現場平行樣。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塊內土壤樣品共檢測65項指標,包括pH、含水率、《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鋅、總鉻、石油烴(C10-C40)、氟化物、有機農藥類14項。
在地塊內設置7口地下水井,送檢7個地下水樣品、3個地下水現場平行樣品;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塊內地下水共檢測65項指標,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鋅、總鉻、石油烴(C10-C40)、氟化物、有機農藥類13項、一般化學指標3項(pH、氨氮、耗氧量)。
在地塊周邊河道設置3個底泥樣品,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底泥共檢測65項指標,包括pH、含水率、《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鋅、總鉻、石油烴(C10-C40)、氟化物、有機農藥類14項。
1 地塊土壤監測結果
地塊內土壤除pH值和水分外,共檢出20項指標,包括氟化物、汞、砷、總鉻、鋅、銅、鉛、鎘、鎳、六價鉻、石油烴(C10-C40)、硝基苯、萘、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和二苯并[a,h]蒽;其中,氟化物、汞、砷、總鉻、鋅、鉛、鎘、鎳和石油烴(C10-C40)的檢出率為100%;六價鉻的檢出率為95.92%;銅的檢出率為91.84%;硝基苯、萘、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和二苯并[a,h]蒽的檢出率均低于50%;有機農藥類指標均未檢出。
調查地塊土壤各檢測指標檢出值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指標鋅、總鉻、氟化物檢出濃度低于浙江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篩選值。
2 地塊地下水監測結果
地塊地下水除pH、氨氮、高錳酸鹽指數外,檢出指標共3項,包含氟化物、砷和可萃取性石油烴(C10-C40),其中,指標可萃取性石油烴(C10-C40)和氟化物的檢出率為100%,砷的檢出率為70%。
對比《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Ⅳ類限值,調查地塊地下水樣品中指標pH值、耗氧量、氟化物和砷的檢出濃度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Ⅳ類限值,氨氮檢出濃度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Ⅳ類限值。地下水樣品中石油烴(C10-C40)的檢出濃度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根據《地下水質量標準》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氨氮指標不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指標,無暴露途徑,無需啟動后續調查、風險評估工作。
三、調查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過對溫州市龍灣區海濱片YB-bb06-010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分析可知:
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溫州市龍灣區海濱片YB-bb06-010地塊土壤檢出指標濃度未超過建設用地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溫州市龍灣區海濱片YB-bb06-010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下步可作為公園綠地(G1)開發利用。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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