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豐雙片區鞋都單元(0577-WZ-LC-FS02)控規B-16地塊位于溫州市鹿城區豐門街道嶼頭村,東臨規劃電鍍路和嶼頭山,南至規劃嶼頭南路,西接鞋都大道,北側為鞋都單元(0577-WZ-LC-FS02)B-15地塊,占地面積41595m2。地塊功能區主要有停車場、嶼頭河、嶼頭農貿市場、道路、五金加工作坊、溫州市麗莎鞋業有限公司、溫州市佳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和嶼頭村宅基地。根據《溫州市豐雙片區鞋都單元(0577-WZ-LC-FS02)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2023年),溫州市豐雙片區鞋都單元(0577-WZ-LC-FS02)控規B-16地塊未來擬用作二類居住用地(R2),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
溫州市豐雙片區鞋都單元(0577-WZ-LC-FS02)控規B-16地塊內設置了14個土壤點位,采樣深度6.0m,共采集126個土壤樣品,送檢56個土壤樣品、7個土壤現場平行樣。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采集的土壤樣品共檢測64項指標,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基本項目45項、pH、石油烴(C10-C40)、總鉻、丙酮、丁酮、有機農藥類14項。根據實驗結果分析,地塊內土壤pH值為7.34-9.57,檢出指標銅、鎳、鉛、鎘、砷、汞、六價鉻、石油烴(C10-C40)、苯、甲苯、間,對-二甲苯、二氯甲烷、氯仿檢測值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總鉻檢測值均低于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篩選值。
本次調查建設地下水井6口,建井深度為6.0m,采樣深度在水面下0.5m,采集并送檢地下水樣品6個、1個地下水現場平行樣。結合實驗室檢測能力,對地塊內地下水共檢測54項指標,包括《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常規指標35項、總鉻、鎳、丙酮、丁酮、石油烴(C10-C40)、有機農藥類14項,檢出指標pH值、溶解性總固體、鐵、鋁、砷、硒、揮發酚、亞硝酸鹽、硝酸鹽、氟化物、碘化物檢測值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Ⅳ類標準限值要求,石油烴(C10-C40)檢測值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滬環土〔2020〕62號附件5)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其他檢出指標色度、濁度、總硬度、錳、鈉、硫酸鹽、氯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氨氮檢測值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Ⅳ類標準限值。根據《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770號),色度、濁度、總硬度、鈉、硫酸鹽、氯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氨氮不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指標,錳屬于飲用水標準中的有毒有害指標,由于本地塊地下水無飲用用途,無健康風險暴露途徑,無需啟動后續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和《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的要求,溫州市豐雙片區鞋都單元(0577-WZ-LC-FS02)控規B-16地塊檢測結果均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892-2022)一類用地篩選值和敏感用地性質要求,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下步可作為二類居住用地(R2)開發利用,不需要進行下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