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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永強北片區瑤溪南單元(0577-WZ-YB-12)F-28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時間:2024-01-03 | 點擊:2553次


一、地塊基本情況
溫州市永強北片區瑤溪南單元(0577-WZ-YB-12)F-28地塊位于溫州市龍灣區瑤溪街道環一村,東臨規劃東橋浹河,南至規劃拆降河及環山北路,西接規劃朱宅浹河,北側為瑤南二路,占地面積41624m2。地塊歷史上主要有工業區域、農田區域、河道和道路,工業區域歷史至今為石料加工廠、不銹鋼管加工作坊和金麗溫高速公路東延線工程鋼筋集中加工配送中心。根據《溫州市永強北片區瑤溪南單元F-25等地塊規劃條件論證》(2023年),溫州市永強北片區瑤溪南單元(0577-WZ-YB-12)F-28地塊未來擬用作二類居住用地,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同時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自然資辦〔2020〕51號)中的居住用地(代碼 07)。
調查地塊歷史上為農田、河道、道路、村落、停車場和工業企業。其中2004年之前,地塊內主要為農田、河道、道路和村落;2004-2012年,地塊內主要為石料加工廠、不銹鋼管加工作坊、農田、河道、道路和村落;2012-2015年地塊內主要為農田、荒地、河道、道路和村落。2015-2020年10月地塊內主要為農田、荒地、河道、道路和臨時停車場。2020年10月-2023年8月,地塊內主要為農田、河道、道路和金麗溫高速公路東延線工程鋼筋集中加工配送中心。2023年9月至今,地塊內主要為農田、河道、道路和拆遷空地。緊鄰地塊南側歷史上有不銹鋼管加工作坊。現場未發現畜禽養殖、未發現明顯污染痕跡、未發現固體廢物傾倒與填埋。地塊內未發現有飲用地下水井,不存在明顯異味的區域。
根據現場踏勘、資料收集與人員訪談,調查地塊內需重點關注的特征污染物為六價鉻、總鉻、砷、鎘、汞、銅、鎳、鉛、鋅、氟化物、石油烴(C10-C40)、有機農藥類等。

二、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

地塊內土壤除pH值和含水率外,共檢出10項指標,包括銅、總鉻、鎳、鋅、鉛、鎘、砷、汞、氟化物、石油烴(C10-C40);重金屬六價鉻、VOCs、SVOCs和有機農藥類指標未檢出。調查地塊土壤各檢測指標濃度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指標總鉻、氟化物和鋅檢出濃度低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篩選值。

地塊地下水共檢出指標8項,包含除pH、氨氮、耗氧量、鎳、砷、汞、氟化物、石油烴(C10-C40)。重金屬六價鉻、鉛、鎘、銅、總鉻、鋅、VOCs、SVOCs和有機農藥類指標未檢出。調查地塊地下水樣品中氨氮和耗氧量指標檢出值超《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限值,其他指標檢出濃度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限值。地下水樣品中石油烴(C10-C40)的檢出濃度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根據《地下水質量標準》(GB14848-2017)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環辦土壤函〔2019〕770號),氨氮和耗氧量指標不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指標,對人體健康風險較小, 無需啟動后續調查、風險評估工作。

三、調查結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浙環發〔2021〕21號)與《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溫環發〔2022〕19號),本調查地塊于2019年1月1日后從工業地塊、農用地變更為居住用地,屬于甲類地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通過對溫州市永強北片區瑤溪南單元(0577-WZ-YB-12)F-28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分析可知:
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溫州市永強北片區瑤溪南單元(0577-WZ-YB-12)F-28地塊土壤檢出指標濃度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與《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的要求,溫州市永強北片區瑤溪南單元(0577-WZ-YB-12)F-28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下步可作為二類居住用地(R2)開發利用。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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